華北制藥對美出口維生素C反壟斷訴訟終獲全勝
當地時間2021年8月10日,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就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 與The Ranis Company, In訴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華北制藥集團有限公司等中國維生素C出口企業反壟斷案做出二審判決,撤銷紐約地區法院一審判決并將案件發回重審,要求地區法院駁回該案原告訴訟請求。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法官納爾迪尼(William Nardini)在意見書中表示:中國被告企業(本案被告和上訴人)依據中國法要求對在國際市場上銷售的維生素C進行價格壟斷。因此,中國被告企業無法同時遵守中國法和美國反壟斷法。鑒于存在這種真正的沖突,國際禮讓原則要求紐約地區法院駁回訴訟,不應將美國反壟斷法解釋為域外適用于本案被告的行為。盡管美國有意懲罰外國公司的反競爭行為,但政府可以通過外交和貿易談判“化解其對中國的擔憂”。
本案是中國出口產品在美遭遇的第一例反壟斷案。2005年1月26日,美國原告提起針對4家中國企業,即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河北維爾康”)、江蘇江山制藥有限公司、東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石藥集團維生藥業有限公司的反壟斷訴訟。本案中,美國原告在美國多個州的地區法院起訴并立案,后合并案件統一到紐約地區法院審理。此后,原告不斷增加中國被告企業的關聯公司為新被告,2008年將河北維爾康的母公司華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華北制藥”)等三家中國被告企業的關聯公司列為新被告。原告指稱包括維爾康公司在內的中國主要維生素C生產及銷售商通過結成壟斷組織,共同實施了對美出口維生素C產品的價格共謀行為,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
當地時間2013年3月14日,紐約地區一審法院對維生素C反壟斷案做出決定,認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維爾康及其母公司華北制藥對操控維生素C產品價格負有相關法律責任,并認定其此舉令美國原告蒙受5400萬美元的損失。法院判決中國被告企業需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約合1.6億美元。本案其他被告中國企業在一審法院陪審團做出決定前已達成庭外和解。
河北維爾康隨后提出上訴,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向上訴法院補交了部分新證據。經過近三年的審理,當地時間2016年9月20日,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做出了判決:紐約地區法院不應對此案行使管轄權。上訴法院因此裁定紐約地區法院的判決無效,扭轉了紐約地區法院拒絕接受被告基于國際禮讓原則申請駁回起訴的一審裁定,而且裁定將案件發回紐約地區法院并指令法院撤銷案件。
2017年4月5日,美國原告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認為上訴法院不應當以國際禮讓原則作出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原告訴求。當地時間2018年6月1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判決撤銷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就本案的判決,并發回重新審理。判決書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起草。審理的焦點問題依然是美國法院應當給予中國政府對自己釋法的遵從程度。當地時間2021年3月17日,在經歷了近3年的推遲以后,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終于開庭重審本案,并最終依據國際禮讓原則做出有利于中國被告企業的判決。歷時16年,中國維生素出口企業在美國遭遇的反壟斷訴訟終于大獲全勝。
美國是典型的判例法國家,有著“遵循先例”的傳統。這一判決對中國企業走出去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本案中,美國原告指稱中國被告企業對美出口的維生素C產品的限價行為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本案的核心爭議涉及此前中國實施的維生素C產品出口“預核簽章管理制度”。維生素C是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但由于產能嚴重過剩、企業低價競爭激烈、出口秩序混亂、國外反傾銷預警頻頻等問題,國家自1999年起就在頒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將其列為限制類產品,其出口也一直受到監管,從1998年的配額許可證管理到2002年的預核簽章管理,直至2009年起實行一般許可證管理。本案美國原告所指控的中國被告企業在2001年12月到2005年1月的有關行為實際上完全符合當時中國政府部門對維生素C出口所實施的“預核簽章管理制度”的要求。中國被告企業的行為完全符合當時中國的法律、法規。中國商務部曾經就此案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向美國相關法院多次提交正式的書面聲明,明確告知美國法院被指控的中國企業所實施的行為是根據中國政府的要求所做出;趪H禮讓的原則,美國紐約地區法院不應對此案行使管轄權。
作為醫藥行業組織,自2005年以來,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稱“醫保商會”)一直對本案給予高度關注,積極支持中國涉案企業的應訴,并全程給予應訴指導、行業協調和證據支持。醫保商會對于河北維爾康制藥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華北制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堅持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做法表示贊賞,也將繼續堅定地支持遵紀守法的中國企業采取合法手段在國際市場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醫保商會將一如既往,積極發揮自身行業代言作用、國際合作優勢和專業技術能力,為中國醫藥企業國際化發展保駕護航。ㄖ袊t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